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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制教师由用人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终止劳务关系自动解除;
3.合同制教师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学校负责,对于不服从学校管理、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学校可依法依规予以辞退;合同制教师如在聘期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4.合同制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后辞职或被学校辞退后,区教育局须报区编办、区人社、区财政部门备案。
六、合同制教师待遇
1.合同制教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工资定额制(按人均7.5万元/年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标准按6.3万元/人*年标准核定(含“五险”单位缴纳部分),实行按月发放;其奖励性工资按1.2万元/人*年标准核定,由用人学校根据教师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实行按年度考核发放,具体考核发放办法由用人学校制定。
2.合同制教师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学校依照相关规定为其购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中单位承担部分由用人学校从合同制教师工资总额中代为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从个人基本工资中扣缴。
3.探索建立合同制教师正常的工资调整和绩效奖励工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区人社局根据相关政策制定。
4.建立区级合同制骨干教师评选机制,每年由区教育局按全区合同制教师总数的10%比例评选区级合同制骨干教师,对于评选的区级合同制骨干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评选办法由区教育局制定。
七、补充说明
(一)本次招聘相关工作进程及以后各环节的有关通知,将通过网站发布公告或短信、电话等形式告知,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关注武汉人事考试网。
(二)免费师范生若跨省就业需要交纳违约金的,由毕业生自行承担。
(三)若毕业生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或因违纪等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甲方(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毕业生)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聘用资格:
1.本人主动放弃聘用资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2.因个人原因在毕业后半年内未完成毕业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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