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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仙桃市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60人)

2020-06-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5.报考有工作经历要求岗位的考生,须提供岗位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相关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专业工作经历。

6.招聘岗位报考资格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面试人员公示

资格复审后,在仙桃市人社局门户网上公示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

七、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突出行业和岗位的适应性。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或专业测试等形式。

(一)发布面试通知

面试公告在仙桃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面试公告发布后,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不再递补。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设置面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相应招聘岗位计划核减或取消。

(二)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公告。

八、发布考生总成绩

面试结束后的一个星期内在仙桃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发布考生总成绩。

九、体检、考察

按考生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根据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同一岗位出现考生总成绩并列情况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和笔试成绩均相同的,则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考察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体检在市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内容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如有另外增加行业体检的可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根据检查项目确定,由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负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应聘者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合格的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情况作为决定拟聘用的重要依据。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可按招聘岗位总成绩依次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递补人员只能在参加了面试的人员中产生。

十、公示

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总成绩、体检、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将体检考察结果情况备案报告、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排名、考察报告、体检表及体检结论等相关材料报仙桃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并在仙桃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一、办理手续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单位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岗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若需递补,报经仙桃市人社局核准,按招聘岗位总成绩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只能在参加了面试的人员中产生。

十二、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现场招聘活动的,要出具健康码及相关必要证明,遵守现场防疫守则,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场。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涉及政策口径由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0728-3323315。

2.公告附件1《岗位表》中所列的报考资格条件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并负责解释。对《岗位表》中专业、学历及报考资格等条件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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