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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恩施州农科院面向社会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9人)

2021-07-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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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面授班级

1.招聘计划与资格审查合格报考人数不足1:3的,按实际报名人数保留该岗位。

2.资格审查所需材料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料,编制内人员单位同意报考书面意见书。

3.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1)报名所需学历学位等资料须于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2)审核考生专业资格条件以公告中各岗位所列专业类别、具体专业名称为准。报考岗位设置专业类别是依据《湖北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或教育部现行的专业目录设定的,未纳入参考目录的专业,按专业相关性确定所属类别。

(3)每名考生限报1个岗位。

(4)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报考,需提供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意见。

(5)考生报考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始终。在初审、复审、测试、体检、考核、聘用以及其他需要验明身份等环节中,都将会对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在任何环节和阶段一经发现不符合岗位报考条件的均可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请考生认真对照公告确认是否符合岗位报考条件,理性报考,诚信报考。

四、测试

1.测试内容: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测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指定考试范围和复习资料。

2.测试方式

招聘人数与报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比例不足1:30,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招聘人数与报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比例达到1:30及以上,采取笔试+面试的测试方式,测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1:3比例(与《岗位表》面试入围比例一致)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对象。

3.同一岗位采取同一测试方式。  

五、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1.根据考生测试总成绩,按照1∶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考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同一招聘岗位因考生总成绩相同而导致体检名额与岗位招聘计划比例大于1:1时,可结合专业特点依规发布公告后组织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环节。实际参加测试人数不足1:3的,测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的总成绩,低于6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体检考核程序。

2.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实施。考生须按要求完成全部体检项目,未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等依规可延迟体检的,按医嘱实施体检,体检结果合格的,按程序依规实施下一招聘环节的工作。体检费用由受检考生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复检,复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检只安排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3.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依规递补。

(二)考察

1. 考察工作由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和恩施州农科院负责。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拟聘人选)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在校表现、拟任岗位资格、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依规递补。

六、确定拟聘人员

确定拟聘对象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恩施州农科院或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七、公示和备案

专项招聘完成后,将专项招聘工作人员报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备案审查情况,拟聘对象在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拟聘对象有异议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依规递补。

应届毕业生拟聘人员,备案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证书、资料,其他拟聘人员应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文书或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承诺书,未能按时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聘用管理

用人单位以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的具备聘用资格人员文件为依据,办理人员编制、岗位认定、工资待遇、聘用合同签订等人事聘用手续。用人单位对专项公开招聘人员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后在本单位最低服务满5年才能流动,将在聘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用人单位与专项公开招聘人员可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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