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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名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2日(网上报名同时截止)。
报名地点: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楼人事科(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206号)。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应提供《登记表》(一式2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就业协议书或院系推荐书)、符合岗位要求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合格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网上报名的报电子相片,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信守诚信报考。如考生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能随意变更,以便于联系。
4、资格审查。报名期间同步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卫健委共同负责,以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主。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
(1)关于报考相关截止时间。年龄、专业工作经历时间取得时间截止日期均为2021年2月22日,2021年应届毕业生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2)关于学历、学位。应聘人员应符合所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要求。高学历人员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岗位,具体要求可以咨询招聘单位,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可以报考。
(3)关于岗位所需专业。各岗位所需专业详见《岗位表》。专业名称参考教育部专业目录进行拟定,并进行逐一明确。对部分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没有收录的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紧密相关的,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报考。
(4)关于工作经历。报考有工作经历要求岗位的考生,须提供岗位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相关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专业工作经历。
(5)为体现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岗位原则上按招聘人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开考。招聘硕士研究生、急需紧缺专业的岗位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市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
(三)考试
招聘硕士研究生的岗位免笔试,考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报名人数超过1:10则加试笔试。
招聘本科学历人员的岗位采取面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笔试后面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笔试内容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行业核心制度法规等。
考试时间:3月16日上午9:00至11:30。
考试地点拟定:黄冈市中心医院考棚街院区(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11号)济康楼八楼。
笔试人员确定:原则上每一岗位按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的人选;招聘硕士研究生、少数急需紧缺专业的岗位,经招考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
2、面试
(1)面试内容及方式。面试重点测评应试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专业知识占60%),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方式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根据岗位用人需要确定,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试工的形式进行。
(2)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原则上按考生报考岗位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入围人员达不到规定入围比例的,执行上述笔试开考比例处理办法。
面试公告发布后,因考生弃权、缺考、违纪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再递补。对只有一人参加面试和经批准保留的岗位,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面试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含75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阶段。对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体检、考察,相应招聘岗位计划取消。
3、成绩计算。免笔试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其他岗位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生笔试、面试成绩以及总成绩均在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wjw.hg.gov.cn/)官方网站发布。
(四)体检、考察。
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1、体检。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3)应聘者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相关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聘用手续。
(4)因考生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递补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也可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数。
2、考察。
(1)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招录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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