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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书面申请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依据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出现异议,经查证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拟聘人员主动放弃聘用资格,或拟聘人员经法定程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
(四)在候聘期内已聘人员依规辞聘或经查实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聘用资格的;
(五)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合理情形。
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测试(笔试、面试)、资格审查、体检等环节或其他不按要求应聘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九、实行候聘制度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建库,作为候聘人选保留候聘资格,候聘期限原则上为2022年12月31日以前。如报考的岗位出现空缺,因工作需要,经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对候聘人员组织体检、考察,在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并经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十、聘用管理
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具备聘用资格人员文件为依据,办理人员编制、岗位认定、工资待遇、聘用合同签订等人事聘用手续。并对专项公开招聘人员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与新聘用人员订立期限不低于3年的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可解除聘用合同,并依规备案。对聘用人员的试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防疫措施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招聘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配合做好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违纪违规处理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执行。
十三、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官网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公告、结果公示发布网站,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官网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测试成绩、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发布网站,请应聘人员注意查看相关信息。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718-8262985
监督举报电话:0718-8262067
附件: 附件1: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2022年专项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计划表.docx
附件: 附件2: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2022年专项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x
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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